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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眉 《法学》2010,(1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2条之所以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案件,而各地法院在认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未能做到同案同判。显然,最高法院的初衷是想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结束这种混乱的局面,以实现司法的统一。对此当然值得肯定,但若将该规定推而行之,恐怕司法是统一了,而更大的混乱则在后面。  相似文献   
2.
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眉 《政法论坛》2015,(3):183-191
俗称的假结婚、虚假结婚在法律概念上宜认定为是通谋的虚伪结婚,它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特点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对其法律效力,各国大致存在着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是否援用民法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也存在不同。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还允许虚假结婚行为的效力在法定情形下从无效、可撤销转为有效。对通谋的虚伪结婚,不能简单地援用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则一律将其效力归为无效,而应当在原则上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特殊情况下为有效。法律不能完全漠视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和已经形成的家庭关系,在已经存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生育有子女的情形下,法律应当认可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不允许撤销或无效。至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笔者主张原则上采用表示主义,以意思主义作为补充。此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在其他法域的效力,也需要注意保持不同法域之间在逻辑上的一致。  相似文献   
3.
金眉 《法学》2007,(10):67-78
清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入关前以女真习惯法为主,但在许多方面与汉式婚姻家庭制度存在诸多的契合。皇太极时期是满族政权迅速汉化的时期。受儒家伦理和汉式统治模式的影响,满族政权加快了汉化的进程,颁发了一系列的禁令用于革除满族婚姻旧习。对满族婚姻习俗的改造表明清朝统治者已经努力向儒家血缘伦理靠拢,从而为清王朝接受汉式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清王朝的建立,意味着多民族国家的重建。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针对婚俗不同于内地的特点,清代法律既强调王朝婚姻法律精神的普适性,同时又注意照顾边疆少数民族婚姻的历史和特点,采取有别于内地婚姻制度的做法。  相似文献   
4.
中国重视家庭价值的传统既是官方也是民间能够迅速接受国外反家庭暴力法律思想的历史文化基础,是中国建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因素。正是这种传统使得中国反家庭暴力的制度建设与国外建立在社会性别和人权之上的反家庭暴力理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现行法律中表现为容易在家庭与个人之间抹煞个体利益。因此,在尊重传统家庭价值观的同时,如何消除社会中“支配妇女和儿童”的权力机制,实现个体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平等,将是长期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张晋藩教授为该书撰写的《序》中写道:“这本论著是作者在原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精心修改而成的。作者充分利用了唐代典章、律令、判牍、诗文以及考古发掘的材料,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6.
一、来自母法的简要回顾对血缘亲属作出清晰的系统和等差划分是礼制的要求。在古代中国,它主要是由服制来规范。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远近是通过服丧时着衣的规格式样和穿着期限长短来表现。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与之对应的亲属也分为五等。由斩衰至缌麻,丧  相似文献   
7.
中国著作权立法史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自宋代萌芽,迟至清未才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的内容为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继承。今天,我们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充分表明了,著作权保护制度虽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借助作品而产生和发展的,但其产生和发展始终受到政治、经济、传播技术、法律体系以至文化观念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金眉 《法学》2001,(11)
本文根据相关史料和研究,将唐代民事立法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民事法律制度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特别法和习惯的上升时期。与其他朝代相比,唐代民事立法深受国家、礼教和胡化因素的影响,并呈现出相对制度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9.
金眉 《法学》2012,(6):133-139
造成登记离婚违法的原因是多样的,它既可能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也可能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但都涉及到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被离婚"案件,法院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一方当事人诉前死亡而不撤销离婚证,从而导致合法有效的前婚成为无效婚姻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决定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应该是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分别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依此可以判定后婚无效。在重婚案件中,必须是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的效力才能予以维持,否则就只能维护前婚有效。  相似文献   
10.
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眉 《法学家》2006,(2):132-137
本文作者认为,鉴于现代人权理论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应成为独立的一类家庭暴力,但其伤害后果的认定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相当多的家庭暴力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标准而得不到制止和处理,作者提出对于非犯罪性的家庭暴力,其身体伤害程度的认定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抓痕、红肿、淤伤等来判断;也不应孤立地看待某一暴力行为,而应关联地看待不同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相互增强危害性的效果.至于法律救济,作者主张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待赔偿财产.此外,救济方式的丰富和细化也应在法律修订的考试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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