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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宗儒  钮杨 《证据科学》2016,(4):448-458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的地位得以确立.但由于现有证据制度框架内缺少对实物证据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方法和程序,使得在运用电子数据这一动态、海量以及严重依赖程序系统的证据方法时无法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要解决民事诉讼中运用电子数据力不从心的状况,必须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性,确立证明其真实性的方法,并藉此解决电子数据的出示形式和程序,以使电子数据这一越来越广泛出现的证据方法在民事诉讼中能发挥其自身的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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