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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虽然已成为日常表达并为立法所承认,但是对于抚养何以是一种权利这一问题仍缺乏学术论证。基于霍菲尔德权利关系理论,抚养权具有权力、特权和请求权相结合的三阶属性。抚养权在权利生成阶段体现为权力,在权利运行中以特权为核心情形,并在特权遭受侵害时衍生出请求权。就正当性而言,抚养权不能通过父母利益、子女利益抑或亲子关系性利益被证成,而应被视为父母完整人格的展现和自我意志的表达。此种意志是对善的真诚认知,并在亲子关系中实现反思性建构,因而排除了意志论的任意专断性。兼具交互性、过程性和伦理性的抚养权可为立法及司法提供融贯逻辑,并为家庭关系优化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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