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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或者原办案人员先入  相似文献   
2.
首先,从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设定权限,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主要是政府中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建设用地的领导;三是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建设用地的经办人员。包括业务处(科)长、办事人员。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以内就必须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规定三日内告知,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做到。首先,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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