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7篇
  免费   0篇
法律   17篇
  2014年   1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6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1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1篇
  1999年   1篇
  1997年   1篇
  199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论肖像权的客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肖像权的客体是反映在作品上的映像。对此,作者提出肖像权的客体不是映像而是自然人人身的外部形象的观点,并为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4.
先履行抗辩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产生条件、性质及其行使、消灭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对于处理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履行,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 ,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提出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 ,成为合同的条款。此观点为创新观点 ,是对法学上发现的总结 ,为要约邀请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支点和基础 ;为指导实践提供了法理依据 ;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容纳规则。  相似文献   
6.
7.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相似文献   
9.
法律关系是抽象的观念,是观念对现实的反映,是思想意志通过法律对现实秩序的规制、维护。绝对法律关系并非停留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它是现实的法律关系。它的形成,须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模型与法律关系相区分。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一切人,一切人都在秩序之中。绝对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权法律关系,其客体是不行为,绝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对抗,而不在于给付。同一法律事实可同时产生相对法律关系和绝对法律关系,这是共生现象。相对法律关系的给付,可产生绝对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占有与本权是两种法律现象。本权占有不仅是既存状态,而且是应然状态;无本权占有只是既存状,不是应然状态。占有是事实判断,本权是价值判断;占有是事实状态,本权是观念状态;占有是客观事,本权是主观事实;以是取得本权的原因占有有事实支配力,本权有法律支配力。占有与本权之间可以互为因果关系。本权与占有可以分离,即本权可以脱离占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