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霍存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1-11
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赦令,延续了这个传统.这一赦免初衷,也波及到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明清时,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相似文献
2.
唐古之奇《县令箴》当作于泾原兵变前,较元结《县令箴》晚十几年.重作《县令箴》,古之奇紧扣县令职掌,并依据两个模范县令的事迹提炼之,力求出新.其所总结的德目,多于元结;在表现手法上,也采取“如山之重,如水之清”等“明喻+排比”的叠加方式予以呈现,有气势,有韵味.其中一些比喻如“如镜之明,如秤之平”,成为后世《御史箴》《大... 相似文献
3.
4.
霍存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6):99-115
在中国,“情理法”观念或思想贯串古代、近代、现代三个时代。近代沈家本、现代谢觉哉,各代表一大转捩点。处在中西、新旧两个转捩点上的沈家本,一方面努力寻找中西法律、法学之“形成基础”的差异性——经验与学理,俾其互补;另一方面更注意发掘中西法律、法学之“构成基础”的共同性——情理,使其互鉴;得出“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及“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的重要结论,并提出“融会贯通”中西的策略,形成了建基于传统并希图超越传统的新型“情理法”观。“情理法”是古代中国的法哲学问题。当今的我们,要促进这一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思想、理论得到拓展、升华,使其在全新的环境下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霍存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82-94
起源于宋朝而延续于明、清的"告不干己事法",其禁制对象为横行闾里的罢免官吏、官吏子弟、生员、地棍等"健讼"者的助讼活动;"健讼"者的主体部分,是正在形成中的讼师群体。宋、明两朝的"告不干己事法",作为基本的或替代的讼师禁制法,间接地起着禁制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作用。至清代,才出现了直接针对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专门条例,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影响着诉讼的形态。"告不干己事法"特别禁制了在学"生员"的助讼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他们过渡到专业或职业讼师的通道,扼制了法律服务业发育与成长的机会和可能。 相似文献
6.
7.
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古代法律 (如唐代律令 )对契约的规制或指导 ,在总体上是 :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 ,部分的则由法律调整。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 ,并承认它的规则。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和契约实践表明 ,契约内容和契约活动是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国家通过受理 (官为理 )、不受理 (官不为理 ) ,表达契约自由的限度 ;并有质物处理、保人责任等程序性的和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 ;律令规定往往是相衔接的。但在实践中 ,契约内容对法律又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质物交付与处理、保人代偿等问题上 ,这种冲突都比较明显。契约中还有“抵赦”条款 ,专门应对国家对私人债负的赦免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8.
9.
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世纪初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了大量文书残卷,其中有一部分属于法律文书。它们虽然数量较少,但史料价值却极高。尤其是买卖契约文书部分,反映了当时关于买卖契约方面丰富的法律内容与民间习惯。本文拟对属于唐五代时期40件买卖契约的内容、形式作以下探讨①。一、买卖契约的总体情况契约,也称契券,是民间通行的文书形式,麦氏高昌国时称“券”,入唐后叫“契”,而其义不变。契有两本,双方各执一本。一方违约,对方可按契约规定索赔,双方承担义务。可见,虽属私人文书,也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在这40件买卖契约中,完整… 相似文献
10.
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唐代有关卖买契约的令文及有关律文规定,可见当时卖买契约与国家法律的基本关系。唐代卖买契约,基本是依照法律令进行的程序和活动,是在法律指导下形成的秩序。在此方面,古代契约活动的依据,主要为国家法,而非所谓民间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