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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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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桂莲(女,七十六岁,住宝鸡市)系烈士遗孀,只有一个呆傻闺女和外孙在农村,别无亲人。孙独身一人生活,有草房一间半和一个小院,靠抚恤金和拾破烂为生。被告张敬珍(男,六十三岁)与被告赵玉荣(女,五十七岁)系夫妻,他们与孙桂莲原不相识。1984年5月,赵玉荣因想买房子四处奔走,听人说孙桂莲为人热心,是居民组长,熟悉情况,于是上门求孙帮助其买房。经孙介绍几家均未成交。在此期间,双方来往频繁,赵常到孙家,称孙为老妈妈,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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