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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昌骏 《法学》2006,(2):154-157
本案被告在某合作项目协商缔约过程中,向合作方即本案原告订购软件产品,尽管最终合作项目框架协议未能达成,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受到软件订购合同的约束。另外,本案涉及的软件交易应界定为“买卖”还是“许可使用”存在着争论,而且本案中交付软件许可证号码由买方自行下载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本文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构成“交付”。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3.
[案情] 2001年3月1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花俱乐部)签订了《托普集团冠名上海申花足球队协议》,协议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东部公司取得从2001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申花足球队副冠名权,东部公司为此应支付1000万美元的冠名费;申花俱乐部应为东部公司提供全年车身广告及电视直播、专栏节目广告;球队获得冠军、亚军(合同期内),东部公司对俱  相似文献   
4.
一、期货经纪公司误导行为的含义及其表现 期货经纪公司的误导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作为交易代理机构的主要规则——信息报告制度的行为。期货经纪公司误导行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期货经纪公司就期货市场交易,无合理之基础,向期货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数人推荐特定种类之期货交易,或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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