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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高利红 《现代法学》2004,26(5):5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权属的制度,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要构造完善的森林权属体系,不仅应该坚持以生态建设为重的原则,还应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价值,增加权利的可转让性。为此,要在坚持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充实、完善客体标准,根据“二元主义”的模式,将权利细致化,改造现有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清楚界定采伐许可证与林木采伐权之间的关系,取消运输许可证。  相似文献   
2.
财政体制是环境法的实施责任得以落实的核心保障,随着环境法实施压力的不断增加,政府之间根据生态关联建立起来的环境关系与现有行政区划的错位越来越普遍,法律实施导致的财政压力亦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分配.如果财政工具配置不当,一方面会冲击政府的财政关系,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环境法的实施不完全、不充分、不可持续.我国应该根据财政学上公共产品配置的一般原理,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划定环境法的实施责任,并据此配置财政工具,以确保环境法的实施责任得以充分兑现.  相似文献   
3.
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 ,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 ,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 ,也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因此 ,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 ,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  相似文献   
4.
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依据现有的同质赔偿 ,不仅对环境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严重不足 ,也使得加害者通过理性的利益衡量 ,对侵权采取放任态度。惩罚性赔偿因为具有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标准和主观故意的主观归责特征 ,既具有补偿的功能 ,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因此 ,对于主观上具有恶意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 ,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 ,对于造成了精神和环境权益损害的 ,也应该给予赔偿 ,这种赔偿因其不可衡量性 ,也显现出惩罚的特征。  相似文献   
5.
6.
7.
长江流域是多元的耦合系统,根本特征是流域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长江流域的运行与衔接需要立足于流域共性与区域特性。二者的衔接目前处于探索阶段,面临长江流域特征带来的空间区划、衔接标准、衔接程序等问题,需要以动态协调原则为指导,区分二者的内部协同与外部衔接两个阶段进行协同。应充分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初次判断职权,穷尽行政执法手段,同时运用刑事司法的提供咨询、监督与审判兜底功能,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重塑二者在职能、空间、时间方面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8.
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是目前学界讨论的热点。从现实基础看,我国尚不具备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现实条件;从法律基础看,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会和现有法律制度产生难以解决的重叠和冲突;从思想基础看,现阶段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不仅在论证理由上不充分,更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因此,目前不宜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而应该加快研究制定各循环经济单项法和特别法。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财产制度的物权法,尤其注重对稀缺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在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的战略模式、环境保护成为各部门法律关注焦点的时代背景下,物权法不可能也不应该回避其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否则,必然显现出基本理念上的偏差,从而最终导致制度上的缺失并留下遗憾。本文所谓物权法的环境保护理念,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指在物的概念层次上整合物的经济性与物作为环境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生态性,强调生态义务溶于物权概念之中的做法;其次,是指在物权的行使层次上,强调物权人对于环境保护的义务。这一做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概念、功能的反思和物权行使原则的重新理解,试图在物权法之中贯彻环境保护的精神。  相似文献   
10.
环境法学的核心理念--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高利红 《法商研究》2005,22(1):19-22
国际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可归结为发展模式的竞争。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竞争中所处的优劣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选择的发展模式。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为实现现代化,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一直在试图选择一种既可追赶又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其中不乏经验和教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在总结世界各国选择发展模式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本国国情所作出的对发展模式的选择。它强调,我国的发展模式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现阶段以“五个统筹”为根本要求。温家宝总理指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法律作为发展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从属和服务于发展模式的选择。科学发展观及其选择的发展模式,为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为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学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为此,本刊约请六位中青年学者,就法学部分学科的发展路径进行研讨,以期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和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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