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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我国司法体系当中。而分别于2014年3月15日和201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加入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其实在我国立法尚未引入"公益诉讼"这一概念之时,学界对其的研究和讨论就已经开始了,而随着2015年1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联合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以下简称"南平案"),以及2015年7月由上海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公益诉讼分别成为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在制度真正应用到实践中之后,人们在承认公益诉讼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也逐渐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本文在关注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众多学者对于该项制度的讨论之后,总结想法,希望这些思考能对新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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