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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晓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2):11-13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原告一元化,造成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盲区。借鉴国外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多元化的规定,我国法律应规定,除直接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诉讼外,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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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90-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类似"告知"、"说明"的条文有多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司法机关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法官行使阐明权的法律制度。文章对阐明权的行使范围、原则、方式、阶段和不当行使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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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领取证照。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行政机关有时将证照发放给不具备申领证照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行政机关违法颁发证照,当这些人和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与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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