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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今社会 ,随着婚约的解除 ,围绕着原先的赠与物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等问题争执四起。笔者试就该种赠与行为的性质 ,以及应如何处理该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由原有的37条增加到51条。其增设的内容涉及面颇广,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认定,现行婚姻法既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也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第8条中规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言下之意便是可通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后补办,而使得原本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变为…  相似文献   
3.
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 ,还是在《合同法》中 ,均将显失公平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行使变更或撤销申请权的法定情形之一。构成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情形共有两种 :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二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笔者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4.
夫妻间扶养费给付义务会随着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对于当事人需要救济的情形,法律取而代之是经济帮助、补偿请求等救济举措。这些救济举措虽发挥了一定功效,但由于存在适用条件严格及适用范围狭窄等原因,不能对处于或即将处于经济困顿一方的离异配偶实行更为行之有效、周到的保护。笔者认为,针对离婚救济举措中的补偿请求和经济帮助代之以对原有的配偶间扶养费给付义务在离婚后予以延续的制度,更能有效的缓和因离异而对当事人的冲击,更能有效地保护离异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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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通常在理论上又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具体分为配偶、血亲与姻亲。其中的姻亲,顾名思义,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当然,配偶是被排除在外的。姻亲又往往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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