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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样遏制公安机关以罚代刑现象
黄木根
罗忠
《中国检察官》
1999,(1)
一、把立案纳入监督范围,建立双重制约机制 一是应当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受、立案登记表报送同级检察机关,把侦查监督工作推进到诉讼的最初阶级;二是自受、立案之初即将案件侦查的一切活动置于检察机关监督之下,这样可以制止该立案而不立案查处,已到立案标准而以罚代刑的种种弊端发生。 二、把强制措施纳入监督范围 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报告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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