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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上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协调了双方在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方面的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2.
公证效力是公证制度最重要的内容。而公证作为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则是主要的公证效力之一。公证的准司法性质的集中体现,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则是公证执行效力的唯一体现。所以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与否,并最终决定着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能否实现。然而,各地公证机关办理此类公证时掌握的条件和具体做法不尽一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以致证后出现各种  相似文献   
3.
关于公证执行证书,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日《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中清楚知道它的内容。《联合通知》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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