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侯庆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1):44-46
不能犯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具有行为的危险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错误致使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因此既遂不能是不能犯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其与能犯未遂的重要区分标准之一。既遂不能的原因可以分为手段错误和对象错误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2.
3.
4.
试析文化冲突与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庆奇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6,(4):76-78
文化冲突导致犯罪,是当代犯罪学中的一个著名的理论。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流动人口犯罪与女性犯罪日趋增加,其中文化冲突是一个重要原因。前者表现为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原有的文化背景与现实产生冲突,丧失了辨别善恶的统一标准;后者表现为性心理﹑性意识的冲突,性别角色社会化的冲突,婚姻价值观念的冲突。因此,要减少和遏制犯罪,应进行软控制,树立主流文化意识。 相似文献
5.
所谓“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犯罪事实,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有力的证据可资证明,使得证明有罪的关键性证据和证明无罪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的状态。因此,“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的实质就是关键性证据的“一对一”。实践证明, 相似文献
6.
以配合、制约原则为指导的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发生了错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但学界提出检警一体化的方案不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实践可行性,将会使司法改革陷入误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出路在于加强和实质化侦查监督,确立检察官在审判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8.
关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理论界出现了两种观点,即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大众化和精英化。两种观点的对立给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有必要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初衷及制度意义出发,分析两种观点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第三条路径,以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9.
侯庆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不能犯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行为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征和实质处罚根据。可以说不能犯的认定过程就是危险的破译过程,而何为危险、应在何种立场上对危险性进行判断,则存在非常激烈的对立。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有必要对不能犯危险性的认定进行重构,即以具体危险说为基础通过构建双层危险说来对不能犯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