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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涛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43-47
深入论证人权、人格权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驳斥“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的观点,重新确立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法基本理论方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的产生,减少在人格权立法体例方面的一些无意义的争论,从而为实现人格权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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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涛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5(5):68-72
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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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教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分析和把握二者的共融性,对系统研究方志教精神的实质并更好地弘扬方志敏精神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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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敏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分析和把握二者的共融性,对系统研究方志敏精神的实质并更好地弘扬方志敏精神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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