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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情节严重"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酌定减轻情节内涵上都具有非明确性、概括性特征,因此在同一犯罪中同时出现这两种情形经常导致司法人员凭"感觉"判断二者竞合结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这种做法主观性大,不利于实现量刑规范化,也不利于实现罪刑均衡。在这二者竞合的情形下,应区分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和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适用不同的解决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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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功能,为犯罪嫌疑人架起一座回头的桥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坦白"的认定具有严格的限制,应全方位理解现有机制在"坦白"认定的主体、从宽的适用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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