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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他人的集资款据为己有或使之归第三人所有的意图。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集资的非法性不应局限于程序上的非法性,亦应包括实体上的非法性。除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外,不论集资对象的范围是否特定,均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界定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有别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虽然二者都包含着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所有权人丧失对所有物的控制,并由行为人控制所有物的非法意  相似文献   
2.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化的征信业发展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目前仍呈现快速发展趋势而在我国,征信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走向成熟.交易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和涉及范围日趋扩大并不断增强时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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