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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并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了宣告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自我决定和正常化理念的深入人心,发达国家都改变了自己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理论,逐渐回归意思主义。文章主要以英国的意思能力法为参考对象,对比我国的制度不足,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述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理论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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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 ,光绪下兴学诏指出 ,“人才为庶政之本” ,为改变士子所学空疏无用、浮薄寡实的状况 ,将省城所有书院改为大学堂 ,各府厅设中学堂 ,各州县设小学堂 ,要求学堂培养的学生能“博通时务 ,讲求实用” (1)。起初学堂与科举并存 ,1903年 ,光绪再次下诏从1906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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