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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山东省无棣县邮政局将一辆牌号为“鲁M50983”的旧孽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出,后该车又转卖给该县农民胡林芳。但一直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同年9月10日下午,胡林芳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大山镇韩家码头西200米处时,将骑自行车对行的车镇乡杨中流村49岁的村民孙德甫撞伤致残。经事故处理单位认定,摩托车手胡林芳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调解无效,孙德甫即以肇事者驾驶员、无棣县邮政局、无棣县电信局和无棣县移动通讯公司为被告,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无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胡林芳赔偿孙德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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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然深 《山东审判》2004,20(4):46-49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依法律规定和法理,公民出生前和死亡 以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无 法承担民事义务。但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继 承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 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 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 制";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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