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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律师事务所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了一台电扇。因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却被拒绝,理由是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不符合“京东”的相关规定:发票没有开具为商品明细的,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于是,律所将京东商城的实际经营者圆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换货,并要求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圆迈公司换货,却并不认为相关条款无效。律所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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