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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来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9-81
罗马法上的人格概念,是依附于人(主体)又区别于人的概念,在罗马法中人的身份作为生物人与自然人的连接点,充当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前提与方法。市民社会中的身份制度为罗马法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合的土壤,这使得古罗马法中的人格成为了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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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模式在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保障范围、保障程度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优点。在构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时,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分类型的赋予机动车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大交强险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范围,提高受害人责任赔付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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