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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一些代表尤其是企业家代表因为在履职中一味地为本行业执言而受到人们的诟病。有人认为,代表法的要求是模糊语言,人大代表本身就来自各行各业,代表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为本行业的利益诉求执言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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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何时终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选举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终止行使职权为宜。首先是实际性。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在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出时,由上一届的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大会的召开,既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又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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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全国流动人口选民有2.7亿多,约占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如果忽视这一庞大特殊群体,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民主广泛性基础就不实,选民的参选率也难以得到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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