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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价值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过程应当是一个最优化的管理过程,应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获得较大的社会效益,这就需要在程序上设置相关制度使行政过程导捷、有效。行政活动不仅是分政主体单方面的管理过程,还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为相对人的权利提供必要保障,以保证行政过程的分正性。因此,效率和分正应当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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