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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一起民警制止寻衅滋事时违法使用枪支导致一死一伤的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受害人及亲属共计28万余元。1997年11月24日晚,内江市市中区某酒楼业主曾某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某因退租问题发生争执,黄的妹夫刘某及其弟刘夕彬、侄子刘志刚等人闻讯赶来,殴打劝架者邓某。此时,身着便衣的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见有人打架,便冲进人群劝架。刘夕彬不仅不听劝,反而拿刀追赶围观的一劝架者。贺勇见状伸手从腋下掏枪,刘志刚抱住贺勇,刘夕彬则持刀向贺勇冲来。贺勇奋力挣脱束缚掏出手枪,刘夕彬、刘志刚父子吓得拔腿就逃。贺勇起身追赶,并连续向二人开枪射击至六发子弹打完,致刘夕彬死亡、刘志刚七级伤残。此后,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贺勇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11月,刘志刚及家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因刘夕彬死亡、刘志刚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26万余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民警贺勇在当事人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实施寻衅滋事时出面制止,属法定职务行为。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氏父子二人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时,贺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直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构成犯罪,法院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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