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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必须通过具体的物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将抽象的私人财产权保护加以具体落实.为此,应当以受益原则为物业税的主要征税依据,来展开以课税要素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的设计.物业税程序法律制度是保障实体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关系到物业税法律制度追求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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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180-186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发端于美国,为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采用,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也引入了该项制度。对于异议股东主体资格要件、适用情形、回购协议等问题,在适用法上,还有待斟酌,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定,引入豁免与转换机制,完善公示与监督制度,来防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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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产物,从地方性制度创新上升到全国性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生成充分体现了保障居民住宅权的世界性理念。随着社会化、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使用率低、实际受益群体多为高收入者、风险防范与运营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弊病日益暴露,制度的住宅权保障功能逐步弱化以至于丧失。重构制度体系,恢复制度的住宅权保障功能是公积金制度的最终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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