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54篇 |
免费 | 0篇 |
专业分类
法律 | 7篇 |
中国共产党 | 30篇 |
中国政治 | 7篇 |
政治理论 | 5篇 |
综合类 | 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篇 |
2018年 | 1篇 |
2015年 | 1篇 |
2014年 | 1篇 |
2011年 | 1篇 |
2010年 | 2篇 |
2008年 | 2篇 |
2006年 | 1篇 |
2005年 | 3篇 |
2004年 | 1篇 |
2003年 | 2篇 |
2002年 | 2篇 |
2001年 | 3篇 |
1999年 | 7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2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1篇 |
1991年 | 2篇 |
1990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1987年 | 2篇 |
1986年 | 2篇 |
1985年 | 4篇 |
1984年 | 3篇 |
198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5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2.
纵观20年来的台商投资史,虽然大多数台商取得了成功,但铩羽而归者也不乏其例。这成败之间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一方面过度倚重两岸同文同种的渊源,而忽略了对两岸因政治、经济、价值观念及其它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劳动用工法律制度上存在的巨大差异的研究;另一方面仍然错误地认为大陆仍然是一个人治社会而过多注重公关投入,忽略了用法律手段规范管理劳动用工关系的重要性。其教训实在值得深思!为更好地服务于台商朋友,本刊特别邀请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杨燕女士等撰写此文,并衷心希望此举能有助于投资大陆的台商朋友事业成功。 相似文献
3.
整本回忆录中,作者不自觉地透露出成功领导者迥异于失败领导者的特质:智慧、支配力、自信、知识及活动力。李光耀对新加坡在世界上所处地位的判断,他对变化着的世界的判断等等都充满了睿智。他的支配力可以从一些小事上就可窥出端倪。李先生的自信主要表现在,他推行经过深思熟虑的政策都是坚定不移的,不为众人左右。他的特质决定了他具有神召一样的影响力,有表现奇迹和预见未 相似文献
4.
5.
河北省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五级代表活动日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代表法的一个重要举措。“代表活动日”制度与“代表之家”制度相辅相成,体现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精神,有利于为代表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有利于上下级代表及同级代表之间相互交流情况,有利于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有利于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现将该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活动日”制度的相关情况刊发,供各级人大常委会参阅借鉴。 相似文献
6.
四、改革是实现四化的必由之路关于《四化与哲学》,上次谈的都是“是什么”的问题。下面讲的是“为什么”和“怎么办”的问题。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所以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代:那时哲学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21页)我们国家 相似文献
7.
我们国家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加快建设,阔步走向21世纪的历史新时期。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辩证地审视新时期的新矛盾,站在时代的高度上把握未来,是哲学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江泽民同志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强调了总揽全局的基本方针,指明了关系全局的两个根本转变,提出了处理一系列重大关系的理论原则和新思路、新方法。这是对邓小平同志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的新回答,是我们党探索现代化建设辩证法的新成果。我们要从跨世纪的高度,从全局的高度,从战略的高度,努力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辩证法。 相似文献
8.
一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我们实现新的历史任务的强大思想武器。”如同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作为全党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样,党的十四大确认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全党各项工作的指导地位。这是十四大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实践的反复比较和认识的逐步深化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同志是这个理论的奠基人。在创立这个伟大理论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表现了开辟社会主 相似文献
9.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但这种实际上仍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笔者认为,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从而正确认定“恶意透支”的行为。同时,笔者还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是合法持卡人。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