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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只注重指出被监督机关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就某方面的事情作出《决定》等,而不注重监督意见的办理,指出问题的整改,作出决定的执行,致使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给人一种走形式的感觉。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形式很多,如听取和审议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进行询问、质询,开展个案监督等,其运作的方式大都是在实行这些监督形式后,针对监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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