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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明敏 《岭南学刊》2020,(3):109-114
当前对法律解释功能的研究呈现出一种标准不一的列举倾向,此种研究路径往往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借鉴哲学上知识的获得需经历"发现"与"证立"两个阶段,我们可以把法律解释的功能在逻辑上划分为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作为法律发现的法律解释主要解决的是事实与规范的获得,而作为法律证立的法律解释则主要是论证事实与规范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难以清晰地区分二者,但这并不构成对其所具有两种功能的证否。  相似文献   
2.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需要诸多的治理机构共同发挥作用,但当前的相关研究却没有给予司法治理以足够的观照,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司法治理的“名分”与“实践”。而其中,分析与厘清司法治理的方式与途径又是一个最根本待解决的问题。基于类型化的思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司法治理的方式与途径可以分为个案治理与超个案治理、被动型治理与回应型治理、科层制治理与科技型治理。在具体的实践中,司法治理的多种方式与途径不可能也不应该泾渭分明,更为常见的是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3.
古典的修辞学研究重心主要在于一种实践的说服行动以及与之相并行的说服方式,区别于当前的以修饰文辞为重心的修辞学研究,故而古典的修辞学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修辞,重新激活并发展法律修辞的当代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修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这两个具有关联的方面。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法律本身也可看作一种修辞并可以从修辞学的视角对法律予以观照,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其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体现的诸多作用。当然,法律修辞的价值本身也存在限度,但这并不构成对法律修辞的否弃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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