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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利弊共存。通过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同性伴侣个人、相关家庭及社会均能够从中获益,如提升同性伴侣的自尊,减少疾病与歧视,降低交易成本、社会控制成本和政治宣传成本等。但各利益主体在获取上述收益的同时,也会支付相应的成本,如同性伴侣个人的出柜成本、不能生育的成本,家庭所承受的舆论压力成本及家庭保障功能弱化成本,婚姻概念传统信息转换成本和赞同标志成本等。因此,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权衡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利弊得失,有利于立法者在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与否以及认可模式和时机上做出正确的抉择。  相似文献   
2.
同性结合由刑法规范至民法规范的跨越经历了数千年历程,是社会发展、文化多元、观念变迁及人类对同性恋认知深化的产物和同性结合去罪化、去病化至正常化发展的结果。但各国同性结合民法规范的立法技术不同,对同性结合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别,其中蕴涵着不同的法理和价值取向,具有各自的文化适应性。我国是一个文化单一、法律道德化和家中心理念深厚的国家,同性结合生存的社会环境不同,同性结合之民法规范应当选择适合于我国法律和文化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对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状况以及独立董事薪酬高低与独立董事独立性相关关系的调查表明:薪酬的高低并非影响独立董事激励机制激励功能的主因,其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无内在的必然联系;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丧失激励功能以及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本质原因在于对独立董事制度具有强烈排斥作用的文化体系,即以“感性”为特征的民族文化、以“国家主义”为特征的法文化和以“关系”为特征的企业文化。  相似文献   
4.
熊金才 《海峡法学》2012,14(1):27-36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性结合家庭环境会否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性倾向发展、交际与认知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及情感需要等成为世界各国法律认可同性结合与否以及是否赋予同性结合者收养权及共同监护权的重要考量。由于正反双方在此问题上分歧严重且均缺乏有说服力之实证数据的支持,多数国家基于同性结合家庭环境对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对同性结合法律认可,尤其是赋予同性结合者收养权及共同监护权持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剥夺了农村居民平等享有社会保障资源的权利,拉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对立和社会分化,背离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和公平目标。笔者认为,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必要性,强化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制度保障,制定符合中国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实施规划,做到初期重点突破,中期整合衔接和终期城乡并轨,是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6.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金才 《行政与法》2010,(3):106-109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需要,修改并发展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构建了多元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建立了离婚救济制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无过错配偶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形成了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雏形。但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效力等规定不够明确,现行离婚救济制度未达到预期的调整效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充分,家庭暴力的调查、预防与救助机制以及家事纠纷调解制度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一个国家是否以及何时以何种立法模式在何种程度上认可同性结合与该国家的社会类型及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在机械团结型社会,同性结合受到集体意识的排斥、道德谴责及宗教桎梏,同性结合因而为法律所禁止;分工协作型社会对个人价值的认同和弘扬弱化了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与排斥,呼唤对同性性行为的制度规范,为同性结合法律认可创造了条件。从社会结构看,社会分层与分化、社会组织的多寡、文化的单一与多元以及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强弱等均会影响同性结合法律认可的进程、模式及相关立法的调整效果。  相似文献   
8.
民事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现状及其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金才 《河北法学》2007,25(5):65-70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民事伴侣的地位在不同的时代及不同的文化背景中虽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是被禁止、被压制或被忽视的.然而,自20世纪末至今的短短不到20年的时间里,民事伴侣关系已在5个国家获得完全法律认可,在16个国家的全国范围内及6个国家的部分地区获得承认,民事伴侣平权运动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在5个法律认可民事伴侣关系的国家中,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及加拿大采用了婚姻式立法模式,即承认民事伴侣关系为婚姻关系,并适用婚姻法的相应规定.而英国则采用了伴侣式立法模式,即制定<民事伴侣关系法>以规制民事伴侣关系,从而创设了一种在形式上不同于异性配偶身份的新的民事伴侣法律身份.  相似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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