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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共同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建构我国和谐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必须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并大力推进非诉讼机制的建设。更多还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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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是现代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统称 ,ADR有着不同于诉讼的价值取向和特征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ADR。律师具有参与ADR的专业优势 ,应多方面努力拓展律师的ADR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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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我们既要自觉增强经济建设的“中心”意识。也要自觉增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在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的“生命线”意识。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始终坚持经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一起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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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说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患方承担,对此类案件证明的困境应参照西方国家通过使证明责任负担与提供证据责任负担分离的机制及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与特定证明标准相挂钩的机制来加以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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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2)
"举证责任"的原初含义就是当事人运用证据对诉讼中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行为责任,这一概念的源头并非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因此将其归入证明责任内涵的一部分必然引起证明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性质难以界定,并导致其分配标准与分配规范模糊不清的现象。肯定抽象"证明责任"与具体"举证责任"各自独立的"二元分立"概念格局,并由各自功能互补形成"双层调控"证明行为机制,将使诉讼案件事实的呈现更加准确与完整。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及具体提供证据责任等证明责任周边概念各异其趣。具体举证责任概念提出的必要性起因于客观证明责任理论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模糊性与有限性。应在承认证明责任总体和最终的规范作用的前提下,重视具体举证责任对具体证明行为过程的直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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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索证明是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解决证据偏在时持有证据方不提供事证而对证明责任方当事人的救济办法,我国学者多认为应当引进这一理论。摸索证明的效果并非转换证明责任,而只是导致具体举证责任转换。摸索证明的容许性或合法性与其所处的制度语境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但从当今世界发展的角度来看,总体上呈逐渐放宽限制的趋势。摸索证明的容许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应证事实的具体特定化应然要求与事实证据主张的盖然性与猜测性现实需要如何调和的问题。在我国诉讼模式转型阶段不宜过分强调这种后现代的理论倾向,但摸索证明论可以对接我国法院证据调查与保全的审查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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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共同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建构我国和谐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必须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并大力推进非诉讼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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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呼吁健全完善相配套的民事纠纷化解程序,也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在于其有助于实现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并最终实现从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升华。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法典的雏形与某些特性,但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既是补交之前尚未完成的遗留作业,又是带有“再法典化”性质的具有一定探索性的未来工程。民事诉讼法法典化难以依循《民法典》编纂的逻辑与技术,民事程序群之间的逻辑关系适于以原型范畴理论解释,以这一逻辑为基础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宜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技术,以理顺各程序部分的顺序与相互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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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与证明的传统哲学与逻辑理论存在着实践缺陷,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和归纳推理不能合理解释依证据进行的事实认定。证据的作用不可能是回复案件真相,而只是为特定假设提供支持。推导作为一种可废止和情境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推理是契合诉讼事实认定的逻辑形式,这种内容求真的推理与形式逻辑上的演绎及归纳推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推导理论的提出会对传统证据法理论形成冲击,从这一角度我们会对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表见证明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与经验法则等概念与问题形成新的认识。理解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推导本质,并对其缺陷有足够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谨慎论证与比较各种假设,以全面的信息检验假设以避免最终的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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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务及理论界多数学者普遍认为法官分配证明责任是对法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补充,是事实认定陷入困境的疑难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本文试图剖析这一误解的形成原因,并指出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一般分配理论中是没有存在地位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采取并实际上是采取了规范说,因此不宜赋予法官实质上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力.实践中所谓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做法都是对这一概念的误用并可造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后果.应继续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定规则,并通过强化当事人的证明权及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与积累诉讼证明与事实认定的具体规则解决事实疑难案件的证明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