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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委应建立法制领导制度胡茂发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国家形式的阶级统治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在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相似文献   
2.
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胡茂发由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依法办事的频率和力度,都在日益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一种社会政治行为能力。它包括强烈的社会政治责任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忠诚于法津的政治觉悟;学法、知法、懂法中的理性理...  相似文献   
3.
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人大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胡茂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得以协调、快速发展的基本保证,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预算仍不失...  相似文献   
4.
为有利于县以上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代表法》第23条、24条规定,县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鉴于这是一个新的规定,且比较原则,特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5.
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身为高级干部,大肆侵吞国家资财,腐化堕落,生活奢糜,自绝于党和人民。实属罪有应得,令人不齿。然而,由王宝森违法犯罪一案,引起了我们对人大监督的深思。 思考之一:人大监督的重心,应放在以国家权力抑制行政、审判、检察等权力上。应该肯定地说,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真实的;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也是最符合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由其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是天经地义的。关键在于人大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 由于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负有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实际权力,人大监督的重心应放在对这种权力的制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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