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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达通过<在法的前面>、<类型的法则>等论述文学和法的关系.文学的建制有四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同一性、作者、叙述、标题.通过标题的内外位置、道德法的高低位置,说明这些法的逻辑是禁令/被禁止的,是自身延迟的力量.它作为一种类型的区分,其核心恰恰是污染和混杂.因此,法保护着文学的建制,但同时法也需要文学的叙述,文学作为一种习语可以解构法的暴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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