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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环境权尚未成为实然性的法律权利,造成阳光权等环境权利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民法上的相邻关系规范来解决此类纠纷。在相邻关系立法中,在这些问题的归责原则上,跳出侵权法理论上违法性原则的窠臼,借鉴环境权理论上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设立“无违法也应当承担责任”的独立条款。同时,在责任承担形式上,由民法规范中单纯的事后救济和补偿向环境责任中的事先预防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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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奕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4):70-77
在农村生产发展的同时,目前以村民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中,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农业生产积极性受挫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产生这些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过于模糊,主体性质是组织还是自然人并不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明确为以村民个人为所有权主体,采取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这一模式并不是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或改革,而是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明确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规模经营,是建设民主自治、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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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环境权尚未成为实然性的法律权利,造成阳光权等环境权利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民法上的相邻关系规范来解决此类纠纷。在相邻关系立法中,在这些问题的归责原则上,跳出侵权法理论上违法性原则的窠臼,借鉴环境权理论上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设立“无违法也应当承担责任”的独立条款。同时,在责任承担形式上,由民法规范中单纯的事后救济和补偿向环境责任中的事先预防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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