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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宏观调控程序及其法治化的内涵依程序行事是人类的本质需求之一。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如工作程序,医疗程序。”[1]我们以程序是否是法律所要求必须遵守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之外的程序。人们对法律程序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是对法律程序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却存在争议。对于法律程序的理解一直存在着两种认知趋向:(1)把法律程序简单等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往往被诉讼法替代。“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又称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2]又如“程序法亦称‘审判法’…  相似文献   
2.
贺运生  李国海 《求索》2006,(9):116-118
纯行政机关与准司法机关的区别,主要在于准司法机关在执行反垄断法的时候享有准司法权,而纯行政机关则不享有这种权利。提出这种划分依据是简单而容易的,但是要具体判断某个国家的某个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究竟是纯行政机关还是准司法机关就困难多了。原因在于,对于“准司法权”的界定,不仅各国相关法律无条文可查,而且学术界也无定论,国内法学界甚至干脆有意无意地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有的只提出“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机关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只有美国的FTC和日本的FTC”,“准司法机关皆独立从事反垄断法的执行活动,所以与一般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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