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仅包括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违禁原料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主体的渎职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但是,学界目前对这一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梳理我国《刑法》中与危害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分析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死刑制度的弊端日渐显现。基于我国国际形象和国际交往的需要 ,与国际条约、惯例接轨的要求 ,以及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在现实和理想之间 ,限制死刑理所当然 ,而废止死刑也应作为不懈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它只需要对过失实行行为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即可,应当基于这一意思联络而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4.
5.
6.
在委员会犯罪中,投票时共同行为的决意和共同行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董事的保证人地位可以解释为共同的过失实行行为。只要是投下同意票的行为人,其总数达到了达成决议的最低门槛,就可视最终决议是其合力形成,与行动实行以及最终侵害结果形成整体上的因果关系。委员会犯罪应当在共同正犯的范畴内解决。 相似文献
7.
作为积极刑法观和全面犯罪化论在殴打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支持者众多。但无论是从正当性、必要性还是可行性的角度分析,轻微暴力行为均不宜入刑。首先,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正当性。在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轻微暴力行为的不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化的要求。而且,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具有妥当性。其次,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必要性。我国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是充足的,即便认为确有必要提升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法也不是轻微暴力行为入刑。最后,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可行性。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成本是危险驾驶罪的两倍,超出了社会可以承受的最大限度,而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收益却极为有限。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盛行,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或许陷入了某种方法论误区。刑法立法论研究要同时处理好宏观与微观、本国与他国、定性与定量、成本与收益四组关系。 相似文献
8.
9.
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应当分为三个层面加以讨论:第一个层面是效力的有无与强弱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效力的来源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两高指导性案例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将前两个层面混为一谈,对第三个层面关注甚少。在效力有无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效力来源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来自两高《规定》,属于一种"准法律拘束力";在效力延伸的问题上,法院指导性案例可以适用于检察院,而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不应适用于法院,并且,为了避免两高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应当对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10.
论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激情犯罪的概念本身所涉及的三个范畴即情感、激情和激情犯罪各有其独特且丰富的内涵.在充分揭示其内涵的基础上,应主要依据刺激的不同性质而区分两类激情犯罪,然后再循着由刑事责任本质而确立的分析路径,展开对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剖析,最终可得出结论:不同类型的激情犯罪所负刑事责任在质和量的根据上有联系,但更有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