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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频频出拳打击原料药品行业垄断行为,及时纠正了行业内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然而执法活动不能对行业垄断行为起治理之效,其原因在于原料药品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逻辑:就发改委执法而言,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价格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是否进行意思联络以及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而言,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考虑因素有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构成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程度。故此,当前我国对原料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治理,有必要从立法、执法、行业监管和企业合规建设等层面,设计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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