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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相比,任意解除权有着更强的任意性,体现着特殊情境下法律对于更高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然而对于合同任意解除权设立、行使等过程中的任意限度问题,分歧层出不穷。在权衡意思自治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基础上,尝试从多重角度划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任意边界,有助于维系法律的公平正义,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促进实现保障自由权利和防范权利滥用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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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蕴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4):34-37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二个以上"什么样的人"共同实施了"什么样的罪"是认定共同犯罪圈的关键.完全犯罪共同说纯粹从刑法规范的角度来确定"人"和"罪",全然不顾事实,极大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圈,导致其理论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部分犯罪共同说为弥补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点则从功利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强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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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完成,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应对改革,把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放在法律监督上,突破以往诉讼监督的缺陷和被动,将行政权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实现传统检察监督从诉讼监督向全面开展法律监督的转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定位,找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瓶颈,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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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了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为公、检、法机关,但并未明确实施主体.本文首先分析了现有司法实践及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存在的问题:要么不能客观、全面调查,要么无力深入调查,要么无法全面推广.为此,笔者认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共同担任实施主体,并对两部门该如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提出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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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是一个三段论推理,是将法律规定(大前提)适用于要件事实(小前提)而推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因缺乏推理的小前提,而无法得出裁判的结果。为解决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与要件事实①真伪不明的矛盾,法律拟制了证明责任制度,通过将不能证明要件事实的后果归于一方,使法院仍可依据法律事实作出裁判。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导致承担者败诉。审判实践中,普通民众往往因为不熟悉法律、信息闭塞、经济条件差、知识缺乏等原因而无法举证证明要件事实。通过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案例入手,在归纳我国现有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认为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加大调解力度、适当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是弥补普通民众举证能力较弱,防止程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较好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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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作为刘某的下线相继加入刘某的传销组织,每人入会时各交纳了21万元的入会费。2010年初,该传销组织无法继续进行并予以解散,张某等四人便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或让刘某交出其上线。刘某既无法找到其上线也不愿意赔偿张某等人损失,于是刘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及住址以躲避张某等人。张某等四人在无法联系上刘某的情况下,为了迫使刘某出面,于是共谋伪造了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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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0年10月3日晚,张某(系未满16周岁)伙同李某(系未满16周岁)翻窗进入重庆某大学学生宿舍,盗走该宿舍内笔记本电脑两台。第二天,张某和李某将盗来的这两台笔记本电脑拿到王某开设的废旧回收经营店变卖。变卖时,张某明确告知王某是自己和李某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后王某以总价1500元收购了这两台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张某、李某、王某对上述事实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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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7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用面粉制作了一些具有“神奇疗效”的“药粉”在重庆某小区门口推销,并在一老太太张某的右手虎口处涂抹“药粉”以试“药效”,后张某意识到被骗不愿意购买李某制作的“药粉”。李某便告知张某刚才涂在张某右手虎口处的是“毒药”,如果张某不向李某购买“解药”,一日到三日内张某必定中毒身亡,其毒性还可能殃及张某家人。为使张某相信刚涂在张某右手虎口处的“药粉”系毒药,李某用化学药剂悄悄的涂在硬币上,再把“药粉”洒在硬币上,硬币立即变成了黑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