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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排除不正当的经营并提高经营的效率性。日本于2002年商法修改中引进了类似美国的执行官制度,并期待以此来促进经营的效率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引进了该制度,但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所有股份公司必须采用它,公司可在原有的经营体制与新体制之间自行选择。这意味着,决定公司治理模式优劣的不是法律,而是市场,公司法的作用应该是为公司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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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本文中,运用公司法理论,对企业体制改革中所实行的股份制的名称、法律属性及其对我国企业制度的影响做了分析论证。作者指出,股份制是指股份公司制度,应尽快制订公司法,实行公司法律制度。作者认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制度必须打破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现有企业所形成的界限,依责任形式的不同划分并管理企业,把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的管理变为对公司的管理。作者认为,在我国的经济实践中,以股份制形式出现的企业并非都是股份公司,其中绝大多数为有限公司。对于一个企业能否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应在综合分析具体经济因素之后再做决定。作者还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应注意发展那些不得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股份公司在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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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折时期的法院,有时不得不面临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两难选择,牺牲司法公正只能维持表面的暂时和谐与稳定,严格执法可引导社会尊崇法制,定纷止争.2004年发生在江苏徐州的一起出租车纠纷案件,法院因担心激化矛盾,向违约方一再退让,甚至不执行终审判决.结果,不但群体事件没有平息,违约行为迅速蔓延,而且导致胜诉方出租车公司管理失控、濒临破产,行业秩序陷于混乱.究竟如何达致社会和谐,维护法制的重要性何在,该案的经验教训很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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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公司制度,除部分新设企业外,大量的公司企业由原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从而产生了不同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独特的国家持股公司现象。这种制度创新涉及的问题很多,如何适应《公司法》所确立的现代公司营运机制,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与国家持股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就是其中之一。它既关系到我国政府机关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怎样依法行政,又关系到传统的国有企业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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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进我国公司法后,主流观点坚持认为,该法理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只有一人公司方能扩及到人格混同的场合。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有关姐妹公司人格混同为由,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判决其对外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做法,突破了这一立场,并对我国公司法学界的通论形成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实际上更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意,我国成文法再修改的趋势不可避免。而最高审判机构案例指导方式,不失为防止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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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新解——基于江苏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后,法学理论界有关公司限制股权转让规则本身效力的争议已经不多,但公司设限股权转让的效力究竟如何,仍无定论。江苏作为经济文化大省,各级法院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实践经验及理论成果,在国内司法实务界往往具有先导作用,而就上述争议的裁判却难能把握分寸,包括公司按照章程设限收回处分股权、公司根据其他约定收回处分股权,以及股东违反章程设限转让股权三种行为效力的认定,都有相互矛盾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声誉以及法制统一。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梳理剖析,找出问题所在,揭示一般规律,不仅可对全国各地法院公司纠纷案件裁判提供有益指导,有助于提高其裁判水平,而且也能澄清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进程中的认识误区,推动我国公司法理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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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和股东会中心主义、设置“公”、“私”股份藩篱等不合理之处,结合世界各国现代公司立法的趋势指出,应及早用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取代公司法人财产权,彻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取代股东会中心主义,并切实加强监事会和个别股东的监督权,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股份的“公”、“私”壁垒,实现公私股份相互流通转换,促进股票市场的统一,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只有在上述三个方面有所突破,我国的公司立法才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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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客观环境、条件和思想政治工作对象所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求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必须改进创新。下面就谈几点看法。 一、改变单纯依靠说教的教育方式,把说理教育和事实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说理教育过去是今后仍将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拿事实来说话”的事实教育应该是一种更重要的教育方法。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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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斌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79-85
对于公司章程以及章程行为性质的认定,在各国的立法及理论上很不统一。我国一般将公司章程视为合同,公司纠纷也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但公司章程以及章程行为实际上与合同以及合同行为有很大的不同,按照合同法的思路.有的公司纠纷根本无法处理。因此,承认章程行为的特征,将公司问题及其纠纷案由从合同案由中独立出来,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