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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产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为用益物权,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权”,执行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土地经营权的强制执行应秉承方便执行,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破坏生态环境,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且流转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受让人需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等原则。围绕土地经营权强制执行中的调查及控制、执行风险告知、价值评估、处置、强制管理、交付等重点环节,对土地经营权强制执行的规则设计提出了建议,并对执行过程中相关权利人的救济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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