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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重大投资决策要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就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规制.在政府重大投资决策中,首先,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所有信息;其次,要通过民意调查和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的充分参与:再次,要通过制度建设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最后,要拓宽对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监督范围,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此保障政府重大投资不失误或少失误.  相似文献   
2.
受害人获得的国家赔偿金额由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两个因素决定。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采取的是抚慰性原则,修订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所扩大,赔偿标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综合评定,国家赔偿金额的定位仍不能划归为补偿性,而是补偿性和抚慰性在不同情况下的灵活运用。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与修订前相比,虽有了一定的进步性和科学性,但仍然存在提升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行政允诺行为的行政法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允诺是近年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行为方式,但其理论研究却十分薄弱。在当今的行政法学教材中,还没有关于行政允诺的概念及理论阐述,学界对行政允诺进行研究的文章也是寥寥无几且在认识上极不统一。从行政法理论上分析,行政允诺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从本质上看,应归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与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表面相似,实质不同。  相似文献   
4.
对涉诉信访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涉诉信访的成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信访人的原因,法院或法官方面的原因,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等.对涉诉信访不能堵,只能疏导,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减少和化解: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大调解在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对群访、重访等疑难信访,可引入听证解决;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牢牢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机制处理信访问题;建立对恶意信访的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但在立法规定上还存在一些模糊性。精神损害抚慰的范围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很大的不同;以后果是否严重为标准,抚慰的方式分为两种,但如何认定严重后果将会成为实施的难题;抚慰金标准如何确定目前还是空白,这会带来实施中的困难;建立典型案件公示制度可以规范抚慰金确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1946年,我在本溪具小市区参加革命,在区农会工作。当年和我井肩战斗过的同志牺牲的牺牲,走散的走散,我还算是个幸存者。在那段日子里,我的任务是收集情报,和组织上保持单线联系。为此,“文化大革命”中,有人“揭发” 我的历史不清白,造反派对我进行了精神上的折磨;可我 至今对曾经付出的一切无怨无悔。回想逝去的岁月里,生 命的危险几乎随时随地伴随着我,但我对党和革命如同一 盆不熄的炭火,心里始终是热的。因为当时我心里有个坚 定的信念:只有全心地为党工作,才能成为党的人。 1946年6月,国民党反动派到我区“扫荡”,由于叛徒出 卖,国民党把我抓住了,对我进行毒打。我那时正来例假, 被他们打得大出血,站都站不起来了,后来被同志们营救 出来。可我的身体由于受到了极度的摧残,从此丧失了做 母亲的权利。但我仍旧尽心尽力地为党工作着。  相似文献   
8.
行政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调解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多重价值功能.为使行政调解这种新型的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发挥作用,应进一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不仅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适用,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争议也应当适用.  相似文献   
9.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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