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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从公布至今都受到国内专家、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对于该条文的理解认定上也有诸多论述。针对部分学者提出特殊防卫权仅应该由被害人主体行使的观点,本文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白规定,从"法律对主体范围规定是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其他非被害人主体的参与也处于紧急状态",以及"严格遵照适用条件已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等三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应当不仅限于被害人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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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域中,法庭上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纠问制,有的正在以一种或高调或悄然的方式发生着程度不一的向对抗制方向迁移的变革。这一变革的核心和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以及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我国2012年新修订后刑诉法第33条正是这一大趋势的一个缩影。这一条款的修改对中国刑诉法的发展和完善起着积极的进步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该修订不仅更有利于控辩审等腰关系的形成,同时也在刑诉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对抗制奠定了基础,也为日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埋下了伏笔。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有助于加深对这一制度性转变的理解和把握,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修订后刑诉法的应有保障人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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