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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裁判方法,其应用范围比法律推定更为广泛。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赋予了事实推定方法以正当性,法官应当依据一般性的经验法则来推定事实。实践中的事实推定面临着经验法则的有限性与案件事实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解开这个矛盾的方法就是将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落实在法律条文中,实行法官的心证公开,统一各院的裁判尺度。  相似文献   
3.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4.
俞惠斌 《北方法学》2009,3(6):106-115
在我国群体性纠纷多发的背景下,深入挖掘示范诉讼的存在价值,将其积极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是当前纠纷解决的必然要求。从价值维度来衡量,示范诉讼机制的运行,应达到促使裁判一致化、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并在程序进行中注重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公共政策的延伸功能。在将示范诉讼从学理上划分为“部分请求型”、“先决关系型”和“同类纷争型”并提炼实践中各种准“示范诉讼”形态的基础上,应当从示范诉讼的各个价值维度出发,细化、充实示范诉讼的程序规范。这一思路可以延展为两个操作层面:一是由双方当事人缔结各类示范诉讼契约,如“示范判决拘束力协议”、“停止争讼协议”、“示范诉讼当事人择定和权限的协议”等;二是由法院适度行使诉讼指挥权,依职权择定示范诉讼当事人,采取优先审理等效率策略,并对未出庭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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