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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认定商业秘密的独立标准。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展开,从而否认商业秘密财产权的性质。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有形载体、实际的价值以及从任何渠道无法公开获得的特征。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不能采用"接触+相似"的证明标准,而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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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型非法经营罪行为的本质在于使信用卡内消费用信用额度转化为现金货币在不被监管的情况下流入市场,使市场货币量增多,导致国家对货币的监管及宏观调控政策失调,从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这个行为特征,且数额达到了法定要求,都应认定为信用卡套现型的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只是信用卡套现型非法经营罪的一种形式,不能因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认为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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