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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带来了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分布的明显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刑罚溢出效应问题。针对醉驾入罪入刑过度问题,程序出罪较之其他出罪路径更能获得普遍认同。目前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出罪体现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环节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环节,但存在较多问题。欲充分发挥程序出罪对醉驾治理的功能,需要从程序法理论上予以反思。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需罚性理论可以为醉驾案件程序出罪提供相应的依据并框定程序出罪的基本逻辑。未来我国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路径可以从区分醉驾案件的实体出罪和程序出罪、完善现有的程序出罪路径、挖掘潜在的程序出罪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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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单行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总则第四节用两条的篇幅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刑罚的种类等;在分则用58条的篇幅规定了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和处罚。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究竟有多少法条,法学界的学者统计不一。其原因是标准不同,如有的人把总则和分则中规定有单位犯罪,并实行双罚制视为单位犯罪的才计算在内;有的主张对分则中只规定对自然人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条款计算在内;也有的把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计算在内;有的把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但是以单位名义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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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源自英美法系,目的是排除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以保障当事人权利及诉讼公正。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大多落空。传闻证据规则是适应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和陪审团审判制度而生的.其纷繁复杂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他国家对该制度的借鉴。但该规则可以促使证据规范化和精细化.促使证据链条的形成更合理、更科学,保障诉讼公正、高效进行。在我国法制日渐完善的今天.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规则.成为细化我国证据规则和摆脱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诸多缺陷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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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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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所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尽可能通过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等方式对未成年人作出宽缓处理。但这种宽缓处理不能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这就要求辅之以科学的调查评估机制和严密的监督考察机制。审前服务制度正是以完善上述机制为宗旨,从建立审前服务机构、明确审前服务机构职能、构建审前服务机构的诉讼参与程序、完善审前服务人员责任体系等方面,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释放的安全性和刑罚适用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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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功能的日益强化以及犯罪圈的不断扩张,我国传统的以国家与被追诉人关系为主线、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刑事诉讼二元惩罚范式已经难以应对实体法变化带来的多重挑战。为了有效抑制刑法扩张,实现刑事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刑事诉讼应从依赖国家专门机关自上而下对犯罪的打击和管控走向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刑事诉讼多元治理范式从治理理念出发,主张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主导作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靠被追诉人、被害人、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对犯罪的修复与矫正。刑事诉讼多元治理范式在我国已经有相应的实践基础,但欲使其替代二元惩罚范式并充分发挥其犯罪治理作用,尚需进行一系列程序、制度和机制的调整。这具体包括拓宽程序出罪渠道、建立司法转处制度、打破诉讼期限的桎梏、完善权力约束机制以及确立重、轻罪案件的双轨制绩效考核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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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上可分为“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如何对其进行充分认识,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又该如何取向值得关注。本期刊登一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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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立法模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英美两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史及其具体法律规定的考察,归纳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立法模式:强制排除模式和裁量排除模式,并在总结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采取裁量排除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