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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理有“平面”的,还有“立体”的。
“平面”的说理就是那种简单归类的说理,就像一个投递员按照地址将一封封邮件投进邮箱,这样的说理并不需要太大的创造性。英国的丹宁勋爵则将法官的工作比喻成熨衣工,职责就是将衣服上的褶皱熨平。立法者已经将衣服做好了,法官只是按部就班地熨衣服罢了。一个熨衣服的工作能够有多大的创造性?他无法像一个服装设计师那样天马行空地设计,无法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想法。他只能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行事,将出现褶皱的地方恢复原样。这种“平面”的说理,直来直去,单调乏味,大部分也是雷同的。一类衣服该怎么熨,好像也出不了什么花样。一类案件该怎样判决,所有法官差不多也都会是一个想法。 相似文献
2.
中书省
中书含人王秀漏泄机密断绞,秀不伏,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 相似文献
3.
这篇判决书本来准备以后介绍给大家,但最近因为《为奴十二年》得了奥斯卡奖,所以提前拿出来应个景。“一百多年来,该类人被认为是一种低级的人。完全不宜与白人在社交或政治生活中相结合,他们如此低劣,不能有白种人所必须享有之权利。在其主人有利可图时,他们可被买卖,可与一件寻常商品货物公开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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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上有一句话:“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当时宫廷规定有专职的史官,记录周天子每天的言行。一个史官专门记录周王说了什么。另一个史官专门记录周王做了什么。这就是“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这个传统中国各朝各代一直遵守,直到今天。尤其在公务活动中,对特定人的言行进行记录是非常有必要的。司法中.这种文书就叫做“笔录”。 相似文献
6.
在所有公文中,裁判文书的署名是比较有特点的。虽然加盖法院的公章。但裁判文书署的却不是单位名称。而是法官个人的姓名。虽说我国是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审判,但这署名却忍不住流露出本性:司法从技术上讲就是件个人的事情,无法集体做,所以裁判文书上都是个人署名。近代唯一的例外是“文革”时期,不署名。咱们国家还让法院盖个章,美国法院的文书只要法官签名就是正式文书。 相似文献
7.
“状”又叫“书状”,是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官陈述用的文书,现在的起诉状、公诉状、答辩状等都属于此类文书。诉讼以“状”开始。而以“判”结束,自古以来就是非常重要的诉讼文书。我们经常在一些戏剧、电影中看到它的身影,如京剧《铡美案》中就有包公读秦香莲状纸的一段唱:
“驸马爷不必巧言讲,现有凭据在公堂;人来看过了香莲状,驸马爷近前看端详。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抛妻灭子,悔婚男儿招东床。状纸押在我的大堂上,咬牙不认你为哪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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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应当使用专业术语还是通俗白话?争论了很久。其实这不是问题的实质。语言运用的根本标准在于“明晰”。判决书的语言运用要有利于法官内心意思清楚明白地表达。有人说,那就应该一律运用通俗白话呀。不一定!在一定领域当中,专业术语往往最明晰。它比通俗白话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像计算机中的“插件”,一说大家全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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