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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周恩来对民主监督的基本内涵、必要性、条件等的精辟阐释,对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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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通过一次土地征收的典型调查,描述失地农民的生计状况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典型调查、结构式访问、统计分析和文献分析.研究结论: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令人担忧.研究结果:有组织有计划有规模免费安排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出台帮助失地农民就业的公共政策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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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作为对外贸易实践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现工贸结合、优势互补、生产资源高效运转不可缺少的手段,因而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纳。自80年代起,我国开始改变以收购制为主的进出口贸易状况,将“推行外贸代理制”作为外贸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在1984年9月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先在进口方面推行外贸代理制,其意图是“使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变为委托代理关系,把工贸双方的利益捆在一起,提高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明确为“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外贸代理制,联合对外。”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2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上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推行外贸代理制作为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完善代理制,扩大企业外贸经营权,形成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然而,尽管推行外贸代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在实践中外贸代理的发展极其缓慢,收效甚微。外经贸部1991年颁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暂行规定》)就外贸代理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失衡,救济渠道不畅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章第13条虽然确立了这一制度,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对代理制的范畴、责任、义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付诸实施的《合同法》针对现行外贸代理制在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突破以往的代理内涵,对外贸代理进行了突破性的规范。本文正是从国际贸易代理的立法模试着手,针对《合同法》的新规定进行利弊分析,从中外贸易代理制的差异中探析中国“入世”与完善外贸代理制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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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修订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金融危机与外资法的修订
韩国于1996年加入OECD后,经常贸易和IMF体制下的资本移动逐渐趋于自由化,随之而来也要求法律体系完备.特别在资本移动的情况下,需要把原有的"原则上禁止,许可例外"的以限制为主的方式转变为"原则上许可,禁止例外"的以鼓励为主的方式.也就是说,应该将外国人投资制度的重心进行转移,形成以外国投资者为中心的外国人投资制度.1997年修订的《外国人投资及外资引进法》[1]共八章,由外国人投资、技术引进合同、借款合同、公共借款合同、支付保障制度等部分组成.[2]该法扩大了外国人投资的概念,规定了投资自由化原则,强化了税收减免制度,并且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取得国内企业的股份等.1997年11月爆发的金融危机致使资金短缺且流通不畅,财政状况急剧恶化,经济发展停滞,同时失业率大增,人民生活困苦,社会动荡不安.这些惨痛的恶果使韩国政府逐步意识到外国人对韩国的投资环境的不满,据"全经联"对驻韩外国企业家、投资人等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显示,57%的人认为韩国的投资环境不如东南亚好,在投资环境方面最为不满的是繁琐怪异的各种行政规定.[3]由于构成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中的种种因素中起决定作用的就是法律因素,也就是说,要使国家的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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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关键自然资本的丧失、补偿及其对收入的影响研究——基于七省一市的实地调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是失地农民的关键自然资本.本文基于七省一市的实地调查,分析了失地农民关键自然资本的丧失程度、补偿状况及其与收入的关系.分析结果表明:失地农民的关键自然资本丧失程度较为严重、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方式单一;关键自然资本的丧失,导致了一半以上的失地农民收入数额和收入来源减少,甚至还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自然资本尤其是关键自然资本理论的引入和应用,为我们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新的思路.失地农民失去关键自然资本即土地之后,要把关键点放在具体政策的理性构建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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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难免发生伤害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对处理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却并不健全,《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伤害事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以侵权法来保护受伤害的实习生不仅效率低下、成本较高,而且也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在此情形下,有必要重新将实习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在立法改变之前,则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分散风险,确保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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