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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讼村居"是"村居"概念的引申义,是指村居存在的一种状态或一种形式,与社区相对应,是基层法庭所辖各村居,而非社区。"无讼村居"契合于和合文化和调解文化的历史传承,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基层法庭参与"无讼村居"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应大力促进"无讼村居"建设,并以村居"无讼"推动社会"无讼",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和谐。一、建设"无讼村居"的历史依据和现实意义"无讼村居"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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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时,往往因为立法不明确、土地流转困难以及政策引发的执行障碍等多重困境。实践中,不论是政策流转试点,还是各地法院基于土地流转的实践需要,均已对农村房地产的流转进行相应的探索。在执行农村房地产已具备法律依据、现实基础、实践操作方式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应坚持集体土地有限流转原则,完善现行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制度,即通过在立法层面扩大受让主体的范围,在实务层面探索变通执行机制,有利于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农房所有权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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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群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4):82-88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很有生命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独立程序价值地位,片面追求"案结事了"的价值功能,某些规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构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理念基础是:明确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内涵,赋予其独立诉讼程序地位,衡平纠纷解决与权力监督之间关系,借鉴域内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则设计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行政协调的原则、模式、范围、结案方式及救济途径;最终还需立法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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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特色的青少年帮教制度,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载体。作为衔接社区矫正、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温岭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少年审判职能,创建了失足未成年人企业矫正基地,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阳光驿站”企业帮教模式。以温岭“阳光驿站”帮教的运行为实证蓝本,分析了这一公益性企业帮教模式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从法院自身的视角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以期对加强和完善青少年帮教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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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提出的三改一拆行动是全国各地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一个缩影。由于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权力和独立性受到多种体制性挤压,法院在三改一拆行动中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本文通过对司法在三改一拆中的现状描述及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梳理出当前人民法院在处理三改一拆案件中所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分析能动司法理念在三改一拆中的处境,并围绕公正与效率,对相关制度开展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能动司法理念下法院应对三改一拆行动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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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院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对诉讼档案的需求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对诉讼档案利用服务质量的评价直接关系到司法公开的认可度,但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诉讼档案管理利用都遭遇了困境,包括相关规定不明确、物质保障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合理及管理不科学等等,直接影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阻碍了司法公开,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诉讼档案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确立诉讼档案公开原则,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档案电子化及提高服务水平,方为打开司法公开大门、提升司法公信的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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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群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1):93-97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院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构,其职权配置的效率直接关系着我国司法职权之优化配置。以十七大以来司法改革理论为背景,从典型的案例观察入手,以内在的视角对人民法庭的职权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并通过个案形式对“纠纷解决”模式的原因展开探析,结合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导向,提出优化人民法庭职权配置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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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群佩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13,(3):33-38
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我国法院乃至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课题,人民调解制度这一东方经验因之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东方经验的续造与再创新,温岭协助调解员制度的确立,为基层司法引入民间力量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标本,而对于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已取得的成效与尚存问题的全面检视,也成为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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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日趋复杂化、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及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已然成为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为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温岭法院在对2010年至2012年间处理非诉行政案件实践进行二次调研后,梳理出当前非诉行政案件审执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新难点,并提出针对性解法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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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交叉适用。夫或妻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其行为虽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平等处理共有财产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受让人主观上并非善意的考量,对该类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