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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龙兵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4):63-67
传统的刑事法制是以犯罪人和国家为中心的,对被害人权益未给予充分重视;刑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体现在量刑时排除被害人的意志;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制度设计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二次被害”。传统的国家一犯罪人二元模式与人权保障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难以全面协调,代之以犯罪人一被害人一国家的三元结构将能较好地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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