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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丽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我国<刑法>中只规定因“酒精”而致的“醉态”犯罪,而对于因受某些饮料、药物、毒品作用而致的“醉态”犯罪的刑事责任无规定,现实中又大量存在,特别是毒品作用下的犯罪近年来增势迅猛,因此,有必要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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